附件2: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冰箱安全管理规定
(南工校资[2014]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维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结合我校实验室冰箱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冰箱包含冰柜及可将温度控制于室温以下的设备。实验室冰箱的安全管理除须遵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本规定所列的各项条款。
第三条 冰箱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上墙。经常检查冰箱的使用状况,包括密封条、风扇、压缩机,以及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等。
第四条 存储在冰箱内的化学品包装容器必须密封良好,不得混放易产生化学反应的化学品。
第五条 新购置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冰箱必须是防爆冰箱。现有冰箱达到防爆要求方可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六条 严禁在存放化学品的冰箱内存放食物、食材等非实验材料。
第七条 冰箱须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50厘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其他杂物。
第八条 实验室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应在国家规定的有关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内使用。
第九条 到达使用年限或虽未到报废年限且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冰箱须作报废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