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制度
1. 因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执行学校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无论是教职工或是学生均按规定进行赔偿。
2.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所属单位要尽快查明原因,进行整改。并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执行。
3.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根据事故情节和认识态度,按原价作为赔偿依据,赔偿标准如下:
3.1 单价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由学院(系)负责处理,赔偿金额不得低于5%
3.2 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在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10%
3.3 公私两用物品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50%
3.4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复费;但修理后性能或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金额。
3.5 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3.6 以上折旧后余值最低为原值的20%,特殊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另做处理。
4. 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用于仪器设备再购置经费。